据媒体报道,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了《宁波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药品购销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当通过连锁总部或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同意的委托配送企业配送药品,不得擅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或门店之间相互调拨药品。该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该管理规定从药品的进货、销售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在销售药品时,严禁为他人从事无证经营或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和票据等便利条件。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在审查供应商资质时,应当索取和留存相关证照和证明材料,并查验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应当对供应商合法性和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