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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出台《药品零售市场巡查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8-8-1 9:13:53 作者: 信息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药品零售市场监管,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增强企业诚信、责任意识,消除药品安全隐患。针对辖区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监管难度大的特点,近日,安徽省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合肥市药品零售市场巡查管理规定》,对药品零售市场巡查作出了详细规范。
  一是明确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细化日常巡查的具体事项。以表格的形式,对检查内容逐项细化。执法人员在巡查中,针对每项内容逐项检查后现场做出评价。有效防止了巡查工作走过场,既保证了巡查质量,又明确告知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企业及时整改,加强日常管理。
  二是规定日常巡查频次,合理配置执法资源。《规定》对巡查频次做出具体规定:原则上对同一药品零售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将违反本规定重点项目大于3项的药品零售企业列为重点巡查对象,每年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使巡查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既杜绝了随意检查、执政扰民的现象,又加大了对信用不良企业的执法力度。
  三是巡查工作程序化、巡查记录完整化。《规定》要求,实施巡查时,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现场填写巡查记录,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建立企业日常巡查档案,作为今后日常巡查的依据。
  四是明确巡查人员行政处罚权限。《规定》对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做了相关规定。对违规较严重的药品零售企业,能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巡查人员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受过警告、立案查处过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巡查中发现其逾期不改的,由巡查人员作出笔录并收集必要证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对巡查中发现违规严重、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的药品零售企业,则直接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五是保证药品市场监管工作公开、公正,进一步发挥警示作用。巡查工作建立公告制度,对严重违规企业名称、违规情节及采取的措施等事项,将不定期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s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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